福大科〔2016〕29号
福州大学关于印发纵向科研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机关各部门、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科研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高校科技创新能力提升的若干意见》(闽政〔2016〕37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修订《福州大学纵向科研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经2016年第23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执行。
福 州 大 学
2016年12月14日
福州大学纵向科研资金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科研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中共中央 国务院 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 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8号)、《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高校科技创新能力提升的若干意见》(闽政〔2016〕37号)、《福建省级科研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闽财教〔2015〕56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改进加强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闽政〔2014〕53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纵向科研项目所获得的资金的使用与管理。纵向科研项目是指各级政府的科技主管部门或机构批准立项的各类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纵向科研资金进入校计财处科研账户。若项目主管部门有专门制定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则按其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章 科研资金的列支范围
第三条 科研资金列支范围为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所有相关费用,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一)直接费用。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 、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实验室改装费、协作费、其他支出。
1.设备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从国外引进的仪器、设备、样机的购置费包括海关关税和运输保险费用及进口环节增值税费用。
2.材料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3.测试化验加工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本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4.燃料动力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5.差旅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及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省内有关规定执行。
6.会议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论证以及协调项目研究工作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因科研需要举办的业务性会议(如学术会议、研讨会、评审会、座谈会、答辩会等),其会议规模和开支范围、标准,应按照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确定。
7.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与国外科研机构合作、培训、出国及赴港澳台、邀请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工作的费用。科研人员出国(境)参加学术交流活动的次数、天数,根据实际需要予以安排;党政领导干部出国(境)参加学术交流活动,按照科研人员管理。国际合作与交流的费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福建省及我校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发生的国际合作与交流的费用,应当事先报校有关部门审核同意。
8.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书籍购买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置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与维护费,以及知识产权顾问费等各项费用。
9.劳务费。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可在劳务费中列支劳务性支出。项目聘用人员中非工资性收入人员,可在劳务费中列支劳务性支出和社会保险补助。
10.专家咨询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管理的相关人员。
11.实验室改装费。指为改善实验条件,对实验室进行改装所发生的费用。
12.协作费。指外单位协作承担的项目部份试验工作的费用。
13.其他支出。指与项目研究开发相关且不能列入上述费用的其他必要费用。其他支出应当严格控制,加强审核和监督,在项目经费预算中单独列示并注明开支的具体内容,单独核算。
(二)间接费用。指学校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学校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绩效支出等。其中,绩效列支是指学校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不纳入学校绩效工资总额。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科研项目经费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
(三)结转结余资金。指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年度剩余资金和项目结题验收后的剩余资金。
1.项目在研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2.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及时通过验收,且项目结余资金未被收回,项目结余资金由项目负责人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
3.我校承担的项目经费在1 0万元及以下的省级基础性研究小额资助项目,学校提取间接费用后,直接费用的结余部分实行“包干使用”。在项目通过验收后,由项目负责人提供项目组全体成员签字的经费使用清单及说明(含用途,且保证不会报销利用该结余资金所产生的票据),经校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管理部门审核,报校领导审批后报销。
第三章 科研资金的审批与使用
第四条 纵向科研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制度。经批准的项目预算须严格执行,一般不作调整。因研究开发实际需要,确有必要调整项目预算时,应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学院(或相关单位,以下简称学院)、校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管理部门审批后,按科研项目预算调整程序报批。
预算执行过程中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在项目实施期间出现重大调整和变更,以及不可抗拒因素造成意外损失等原因影响经费预算执行的重大事项,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报告校科研和财务管理部门,由学校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第五条 纵向科研资金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负责科研资金预算编制、分配使用、决算审计等。项目负责人是项目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项目负责人应当依法据实编制项目预算和决算,并按照项目批复预算、计划书和相关管理制度使用资金,接受上级和本级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费用,除特别说明外,均由项目负责人负责使用,实报实销。
第六条项目负责人本人各项经费开支由学院或有关单位审批。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七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按照资金开支范围和标准办理支出,不得擅自调整外拨资金,不得利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不得虚报冒领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不得虚构或超标准开支测试化验加工费,不得使用项目资金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
第八条 项目负责人按项目合同书(或计划任务书)组织项目实施,依法依规使用项目资金,按规定及时提交项目《年度进展报告》《中期检查报告》《结题报告》《验收报告》等科技报告资料,做好项目资金决算与审计,接受上级和本级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实行痕迹管理,获取、编制和保存各项科研记录,包括资金使用、科研业绩和贡献、科研活动、材料设备采购和管理使用等全部或部分资料。
第九条 对不认真开展研究工作、未如期完成研究任务或不及时提交有关科技报告资料的,校科研管理部门可责令其限期整改;未能如期整改或整改未达到要求的,校科研管理部门可通知校财务管理部门中止其项目经费的使用,上报项目主管部门,同时将项目负责人或违规人员列入“黑名单”,阶段性取消其申请或参与科研项目的资格。
对未遵守科研资金管理规定、未按预算使用项目资金、未做好项目资金决算与审计、科研诚信记录不良的,校科研管理部门或校财务管理部门可责令其限期整改;未能如期整改或整改未达到要求的,可中止其项目资金的使用,上报项目主管部门,同时将项目负责人或违规人员列入“黑名单”,阶段性或永久性取消其申请或参与科研项目的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福州大学纵向科研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福大科〔2016〕7号)同时废止。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校科技处和社会科学研究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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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6年12月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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