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提高纵向科研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执行《福州大学纵向科研资金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办法》第三条的规定的项目直接费用的列支范围,其中: (一)设备费。仪器设备应根据校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的有关规定进行采购和列支,做好调研、招投标、验收、入库等工作。单台件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由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报校设备管理部门审批购买;单台件金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至200万元之间的仪器设备,由学院、校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后报校设备管理部门审批购买;单台件金额大于200万元(含200万元)的仪器设备,由学院、校科研管理部门和设备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分管科研校领导审批购买。 (二)材料费。应根据校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的有关规定进行采购和列支,做好必要的调研、招投标、验收、登记入库等工作。 批量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材料,由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报校设备管理部门审批购买;批量金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至50万元之间的材料,由学院和校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后报校设备管理部门审批购买;批量金额大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材料,由学院、校科研管理部门和设备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分管科研校领导审批购买。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单笔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由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报销;单笔金额在5万元(含5万元)至50万元之间的,由学院和校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后报销;单笔金额大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由学院和校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分管科研校领导审批报销。 (四)燃料动力费。单笔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由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报销;单笔金额在5万元(含5万元)至50万元之间的,由学院和校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后报销;单笔金额大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由学院和校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分管科研校领导审批报销。 (五)差旅费。外单位人员因项目研究开发而产生的差旅费,属于本条列支范围。差旅费的开支标准按照《福州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差旅费由项目负责人签字,报校财务管理部门审核报销;项目负责人的差旅费由学院审核后报校财务管理部门审核报销。 (六)会议费。 举办国际及两岸四地学术会议参照《在华举办国际会议费用开支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财行【2012】1号)执行。举办会议所发生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等,属于本条列支范围。会议费中的专家咨询费和评审费应计入本条第10点专家咨询费,且不得超出专家咨询费预算额度。 1.举办会议前,应做好会议预算,确定好会议议题主题,审定录用会议论文,编制好会议通知、会议议程、会议论文集等。会议预算须经学院和校科技管理部门审核。 2.举办会议时,应做好与会人员(含工作人员)登记签名,收集好声音、影像、书面资料,以及各种票据,做好会议总结等事项,并在核销时提交校科研管理部门。 3.报销时,应填制会议决算,连同会议通知、参会人员签到表、正式发票和费用清单等一起作为报销凭证。会议结算须经学院和校科研管理部门审核。 4.举办国际及两岸四地学术会议的流程参见对外处2014年2月28日发布的举办国际学术会议申办程序的通知。 (七)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国(境)从事国际合作与交流时,应做好预算与决算,报送科研经费管理部门,人员所在单位、人事处、对外合作与交流处及计财处审核。预算与决算时,应提交差旅费报销单、临时出国(境)用汇(预算)核销表、会议通知或邀请函、出国(境)批件、校内出国(境)申请表、相关票据和费用清单等相关报销凭证。 (八)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单笔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由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报校财务管理部门审核报销;单笔金额在5万元(含5万元)至50万元之间的,由学院和校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后报校财务管理部门审核报销;单笔金额大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由学院、校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分管科研校领导审批。 (九)劳务费。劳务费包括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在校硕博研究生、博士后和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费用。劳务费应结合本地实际以及相关人员参与项目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 1.有本校工资性收入的人员不能领取劳务费。 2.聘用人员领取劳酬,需凭《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该合同需 经项目负责人签字、学院审核,分别交校人事部门、校科研管理部门和校财务管理部门备案。 3.在校硕博研究生、博士后和临时聘用人员可以参与多于1个项目的 研发工作,项目负责人应根据科研人员的参与情况与实际贡献,同时独立发放劳务报酬。 4.原则上劳务费只能发放给项目申请书、任务书或合同书列示的项目 组成员。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组成员有发生变化的,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向校科研管理部门和校财务管理部门提交经学院审核的项目组成员变更书面报告。如果我校是项目合作单位,我校承担的研发任务的负责人(此时视为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向项目承担单位提交经学院审核的项目组成员变更书面报告,获批后将书面报告和批件(同意函)提交校科研管理部门和校财务管理部门备案。获批后的新增项目组成员此后可以领取劳务费,被删减的项目组成员此后不能再领取劳务费。 5.领取劳务费需填报领款表,领款表需由项目负责人签字、学院审核 后,报校财务管理部门列支。 6.劳务费由校财务管理部门直接转入领款人的个人银行卡或银行账户。经办人员不得代领代发。 (十)专家咨询费。专家咨询费应单项独立填报领款表,不同项目可以同时独立给同一专家发放专家咨询费。本点所述的专家咨询费加上本条第6点会议费中的专家咨询费和评审费后,不得超过专家咨询费总额。 (十一)实验室改装费。改装项目须执行招投标有关规定。列支实验室改装费时应附有项目预算书、施工合同、工程决算书及工程验收书等资料。改装项目决算金额超过5000元的,须经校监察审计处审计。 单项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由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报校财务管理部门审核报销;单项金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至50万元之间的,由学院和校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后报校财务管理部门审核报销;单项金额大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由学院和校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分管科研校领导审批。 (十二)协作费。协作费列支时,应附有科研协作协议、项目经费预算书或经批准的调整后的项目经费预算书。 单项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由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报校财务管理部门审 核外拨;单项金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至50万元之间的,由学院和校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后报校财务管理部门审核外拨;单项金额大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由学院和校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分管科研校领导审批。 (十三)其他支出。单项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由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报校财务管理部门审核报销;单项金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至50万元之间的,由学院和校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后报校财务管理部门审核报销;单项金额大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由学院和校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分管科研校领导审批。 第三条 《办法》第三条的规定适用于有实行间接费用的项目。 (一)项目管理费。学校根据项目主管部门规定的比例提取,划拨到校科技项目管理费账户中。如果主管部门没有规定比例,则按同级项目的比例提取;如果主管部门明确规定不准提取管理费,则不予提取管理费。 学校提取项目管理费后,根据学院和项目组的科研组织与规划、科研管理工作、科研信息系统建设、科研项目申报与获资助情况、科研成效和诚信记录等情况,校科研管理部门将不高于50%的项目管理费划拨学院项目管理费账户,作为学院和项目组科研管理费用和科研运行费用的补助支出。 (二)项目绩效支出。 1.绩效支出分配。项目绩效支出的70%部分直接划拨项目组,尾款30%部分划拨校科技项目绩效支出账户。绩效尾款将根据项目实施绩效、结题验收情况和项目组诚信情况等因素进行统筹分配。 (1)因项目组原因导致延期结题验收、无法进行结题验收、验收不通过、项目组诚信情况不佳,则绩效尾款收归学校,用于奖励项目实施成效优秀且项目组诚信情况良好的项目组; (2)如果项目组诚信情况良好且项目结题验收的评价结果分优、良、及格和不及格等级别,学校划拨给项目组的绩效尾款分别为绩效支出的40%(即获得奖励10%)、30%(即全部尾款)、20%(即尾款扣减10%)、0(即尾款全部收归学校)。 (3)如果项目结题验收的结论只分为通过和不通过,获得通过者且项目组诚信良好者学校划拨给项目组绩效尾款30%(即全部尾款),不通过者绩效尾款全部收归学校。 (4)如果第一次结题验收不通过后经努力进行重新结题验收,不论最终结题验收结论如何,绩效尾款均全部收归学校。 2.绩效支出领取。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各成员实际贡献,填报绩效领款表,经学院审核,到校财务管理部门核发。 (1)绩效津贴可以发放给所有项目组成员,包括有本校工资性收入的人员、在校硕博研究生、博士后和临时聘用人员。 (2)聘用人员领取绩效津贴,需凭《临时聘用人员合同》。该合同需经项目负责人签字、学院审核,交校人事部门、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管理部门备案。 (3)本校在编教职员工、在校硕博研究生、博士后和临时聘用人员可以参与多于1个项目的研发工作,项目负责人应根据科研人员的参与情况与实际贡献,同时独立发放绩效津贴。 (4)④原则上绩效津贴只能发放给项目申请书、任务书或合同书列示的项目组成员。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组成员有发生变化的,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向校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管理部门提交经学院审核的项目组成员变更书面报告。如果我校是项目合作单位,我校承担的研发任务的负责人(此时视为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向项目承担单位提交经学院审核的项目组成员变更书面报告,获批后将书面报告和批件(同意函)提交校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管理部门备案。获批后的新增项目组成员此后可以领取绩效津贴,被删减的项目组成员此后不能再领取绩效津贴。 (5)绩效津贴由校财务管理部门直接转入领款人的个人银行卡或银行账户。经办人员不得代领代发。 (三)其他间接费。学校为项目实施所发生的资源性间接成本,主要包括现有基础设施、仪器设备、实验场所的使用费等,水、电、气、暖消耗等,以及其他在直接费用中无法列支的费用,据实列支。 第四条 《办法》第三条规定的结转结余资金的使用,其中: 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结题验收,结余资金未被项目主管部门收回,且项目组诚信记录良好的,则在项目验收后3个月内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含新项目名称、研究内容、预期成效等),经校科研管理部门审批后,该结余资金可作为院管项目用于新项目的直接支出。项目主管部门若有明确规定结余资金有效期则严格按照其规定执行(国家基金委和福建省科技厅明确规定项目结余资金有效期为2年),其他项目结余资金有效期为3年。在上述有效期后仍有剩余资金,则剩余资金收归校科技发展基金账户。项目负责人未能在项目结题验收3个月之内提出申请,则结余资金收归校科技发展基金账户。 未通过验收、整改后通过验收的项目,或承担单位信用评价差的,结余资金按原渠道收回;如未按原渠道收回,则学校收回该项目结余资金至校科技发展基金账户。 校科技发展基金账户可设置校管项目、院管项目或其他专项项目,统筹安排用于学校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 第五条 《办法》规定对于福建省科技项目,直接费用中的其他科目预算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 预算调整办法。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学院审核,校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管理部门审批。预算调整部分的经费超过项目总经费50%的,须经分管科研校领导审批。如果项目主管部门允许其它科目之间还可以调整预算,校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管理部门将根据规定予以办理调整工作。预算调整须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批的,按规定报批。预算调整获批后,项目组须在年度项目执行报告、结题验收报告或中期检查时对预算调整情况进行说明并获得确认。 对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 (一)在项目预算总额不变的情况下,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其他支出预算可以调整;设备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预算一般不予调增,可以调减,余额用于项目其他方面支出。 (二)项目间接费用预算不得调整。 (三)实行定额补助方式资助的项目,预算调整情况应当在项目年度进展报告和结题报告中予以说明。实行成本补偿方式资助的项目,预算调整情况应当在中期财务检查或财务验收时予以确认。 第六条 项目立项和经费到位后,由校财务管理部门将经费下达到项目负责人经费账户。 第七条 科研经费应根据校计划财务处、科技处、社会科学研究管理 处、监察审计处、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对外合作与交流处、人事处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列支,费用核报需提供合法票据和相关材料原件,履行必须的签字审核审批手续。经费使用必须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福州大学纵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施细则》(校科[2009]08号)同时废止。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校科技处和社会科学研究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