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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大学关于印发科研创新平台运行经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7年06月14日

 各学院,机关各部门、各单位: 为提升我校科研竞争力,提高科研产出的数量和质量,推进科研创新平台建设与开放共享,促进人才培养、学科建设与科学研究可持续良性协同发展,特制定《福州大学科研创新平台运行经费管理试行办法》,经2015年第19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执行。 福州大学 2015年12月22日 福州大学科研创新平台运行经费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提升我校科研竞争力,提高科研产出的数量和质量, 推进科研创新平台建设与开放共享,促进人才培养、学科建设与科学研究可持续良性协同发展,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校内科研资源实行有偿使用。校内科研资源主要包括基础设施、仪器设备、实验场所等,水、电、气、暖系统等。科研项目立项且科研资金到校后,项目预算中的“其他间接费”或“资源使用费”等相关费用收归学校科研资源使用费账户,用于统筹支付学校各类科研资源性支出。 第三条 为了促进科研创新平台建设,学校提供运行费以促进科 研创新平台的良性运行与开放共享,运行费可用于人才培养、学科建设、科学研究、合作交流等直接支出,或接待费等间接支出。学校提供的平台年度运行费额度与当年从平台所属相关项目提取的“其他间接费”或“资源使用费”等相关费用成比例,并与平台的类别层次等级、考核评估结果、开放共享效果、科研诚信记录等项挂钩。如果平台的科研业绩、考核评估结果、开放共享效果、科研诚信记录等项均属良好,则该比例为: (一)自然科学平台:国家级平台100%,部级平台95%,省级平台90%,厅级或市级平台85%,校企合作平台80%。 (二)社科类各级平台一律为95%。 (三)同一机构负责人或同一研究团队获批筹建或建设多个不同级别的科研创新平台,按照获批的最高级别予以核定,且不重复核定。 第四条 根据学校高水平大学建设需要和预算实际情况,除第三条所述的平台运行费外,学校还将酌情提供其他类别的平台建设费和运行费。 第五条 如科研创新平台的上级主管部门有进行科研业绩的考核评估,则学校认同该考核评估结果。如果上级主管部门三年来未进行考核评估,则学校组织考核评估小组每三年对科研创新平台进行一次科研业绩的考核评估。同一机构负责人或同一研究团队获不同类别的科研机构不重复评估。学校开展科研业绩考核评估时同时开展开放共享的考核评估。 第六条科研业绩和开放共享的考核评估的结果将影响第三条的比例数值。 (一)科研业绩或开放共享有一项考核评估结果为优,则比例值提高5%;两项考核评估结果均为优,则比例值提高10%。 (二)科研业绩或开放共享考核评估结果为良,则比例值不变。 (三)科研业绩或开放共享有一项考核评估结果为及格,则比例值降低5%;两项考核评估结果均为及格,则比例值降低10%。 (四)科研业绩或开放共享有一项考核评估结果为不及格,则 比例值降低40%;两项考核评估结果均为不及格,学校不提供平台运行费。 (五)如果考核评估结果只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则合格者比例 不变化,一项不合格者比例降低40%,两项不合格者学校不提供平台运行费。 (六)科研诚信不良者,学校不提供平台运行费。 第七条 考核评估一项不合格者,或科研诚信不良者,须定期整改;整改效果不佳者,将建议撤销该平台。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校科研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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