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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
发布时间: 2017年06月14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术管理,落实教授治学,保障学术委员会在教学、科研等学术事务中有效发挥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5号)等有关规定和《福州大学章程(核准稿)》,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应当遵循学术规律,发扬学术民主,尊重学术自由,鼓励学术创新,弘扬学术道德,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科研等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校科学发展、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 组成规则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由学校、学部、学院(或独立科研单位,以下统称学院)学术委员会三级组成。校学术委员会设秘书处,秘书处挂靠校科研管理部门,秘书处成员由教学、科研、学科建设、人事等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原则上必须具有教授、研究员或其它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较深厚的学术造诣,学风正派,关心学校建设与发展,全局观念强,具有履职意愿与能力,热心参加学术委员会组织的学术活动。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人数为奇数,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人数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学院主要负责人的委员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第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由当然委员、选举委员和推荐委员组成。当然委员为分管学术行政事务的校领导、“两院”院士等知名学术带头人、职能部门负责人;选举委员应当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民主选举等方式产生候选人,由学院分学术委员会选举推荐、学部委员会限额选举推荐;推荐委员由校长直接推荐,人数不超过委员总数的1/10(含1/10)。

    第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校长聘任。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四年。委员可以连选连任,但连任不超过2届。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超过委员总数的2/3。

    第十条 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由全体委员选举产生;设副主任委员若干人、秘书长1人,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提名,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校长聘任。

    第十一条     校学术委员会下设学术道德委员会和4个学部委员会,4个学部委员会为:理工学部委员会、工程学部委员会、数理与信息科学学部委员会、人文社会科学学部委员会。校学术委员会根据需要还可成立若干常设性或临时性的评议组、评审组、专题组等。

    第十二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提名、校学术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兼任;设副主任委员1人、秘书1人,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和学术道德委员会主任委员商议提名。学术道德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由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校长聘任。学术道德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挂靠秘书所在部门或单位,具体负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  学校根据学科门类、学科领域成立学部委员会,由学部所属学院分学术委员会按教授人数比例提出候选人,经学部全体教授投票推选学部委员会委员。设学部主任委员1人,由学部委员会全体委员选举产生;设学部秘书1人,由主任委员提名。学部委员会成员和秘书报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备案。学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挂靠秘书所在部门或单位,具体负责学部日常工作。

学部委员会章程由各学部根据学部实际情况参照校学术委员会章程制定,报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备案。

    第十四条  学院成立分学术委员会,委员应由本学院全体教师参与民主选举,或者直接从学院教授委员会中选举产生。原则上可聘请校外或本学院之外同学科领域的知名学者担任委员,但外聘委员人数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3(含1/3)。学院分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由学院分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学院分学术委员会委员经院务会议或院党政联席会议审定后,报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学部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学院分学术委员会章程由各学院根据学院实际情况参照校学术委员会章程和学部委员会章程制定,报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学部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设立主任会议制度,成员由主任、副主任、学术道德委员会主任、各学部委员会主任、校学术委员会秘书长和秘书处成员组成,在非全体会议期间履行校学术委员会职责。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者,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 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 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 违反委员义务的;或怠于履行职责,连续3次无正当理由缺席校学术委员会会议的;

    (四) 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 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一届任期内因上述原因出现委员缺额需要调整时,由所属学部委员会提出替补方案,经全体委员会议审议,报校长审批。

    一届任期内无正当理由缺席校学术委员会会议达到50%的,不能连选连任。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职责:

   (一)学术审议。审议学科与专业设置、教学与科学研究计划、学科建设规划、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学术研究机构设置、学术评价标准、考评与奖惩办法以及学校其他重要学术事务。

   (二)学术评议。评议学科建设重大项目、重大教学和学术研究成果、教师员工或拟引进人才的学术水平等重要学术事务。

   (三)学风建设。建设良好学术规范,营造优良学术氛围,调查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事项。学术委员会在受理学术事务举报、调查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时,应当组织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专家组,从学术角度进行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进行认定裁决。如果当事人对专家组的认定结论有异议,学术委员会应当组织复议,必要时可以举行听证。

    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学术委员会可以直接撤销或者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并可以向学校或相关部门提出其他处理建议。

   (四)学术咨询。对学校学科建设、人才培养、学术研究和队伍建设及其它重大学术事务进行论证,提供咨询意见或建议。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可授权学部委员会、学院分学术委员会或组织评审、评议组、专题组负责完成本条所列工作。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学术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校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学校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独立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学术活动;

   (四)学校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运行制度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原则上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学术委员会主任可临时召开全体委员会议。学术委员会主任可根据需要召开主任会议,商讨、决定校学术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二十一条  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审议的议案,原则上先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托秘书处、学术道德委员会、学部委员会或相应的评审(评议、专题)组等提出审议意见后,再交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或全体委员会议审议。校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的议案,如有1/3以上(含1/3)委员提出复议要求,可以进行一次复议。

    第二十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主任或由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全体会议须2/3以上(含2/3)委员出席方为有效。

    第二十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的重要议案,原则上需经校长办公会审定后施行。学术道德委员会、学部委员会、评议(评审、专题)组讨论通过的重要议案,原则上需经校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或校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要采取民主集中制原则,协商一致;需表决时,应有2/3以上(含2/3)出席委员同意方为通过。

第二十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讨论重大学术事务时,可邀请有关职能管理部门、学院负责人或专家列席会议并参与讨论,充分听取所述负责人或专家的意见,但所述负责人或专家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也可通过通讯审议形式来审议非重大事项或紧急事项, 通讯审议必须有2/3以上(含2/3)委员提交审议意见方为有效。秘书处整理、汇总形成审议结果后向主任委员报告,经主任委员审批后向全体委员报告审议结果。

    第二十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实行回避制度,在讨论、审议或评定与委员及其直属亲属有关的事项时,该委员须回避。

    第二十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对会议讨论细节保密,并执行和维护校学术委员会的审议或评议结果。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经校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审议,校长办公会审定通过后颁布施行。以往颁布与本章程不符的规章制度,均以本章程为准。

    第三十条 本章程由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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