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校科研机构的设置与管理,促进科研资源的有效整合和发挥最大效益,更好地推进学校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和社会服务三大功能的协调发展,为建设创业型东南强校做出更大贡献,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校鼓励跨学科、跨单位、跨地区共建各级各类研究机构;鼓励校内科研机构以适当方式与大中型企业和社会集团进行科研合作,在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下促进科研机构的建设与发展。
第三条 学校成立科研机构建设与管理委员会(简称:科研机构管委会),主任由校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科研、人事、学科建设、财务、后勤、实验设备的校领导担任,常务副主任由分管科技的校领导兼任;成员由科技处、社科处、科技开发部、人事处、研究生院(筹)、计财处、资产后勤处、实验设备处、基建办、怡山(铜盘)管委会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科技管理部门负责人兼任。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科研机构均是以福州大学为依托单位立项建设的各类研究机构(以批准文件为准),即:
1、省级以上科研机构(即:国家或地方政府批准设立的科研机构),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开放)实验室、工程实验室、行业技术开发基地、文科基地等;
2、联合设立的科研机构,如:学校与国内外企事业单位、高校或科研院所等共建的联合实验室、联合研发中心、研究院等;
3、学校批准设立的校级科研机构,如:研究院、研究中心、研究所、研究室等。
第二章 科研机构申报与审批
第五条 科研机构申报的条件:
1、有明确、稳定的研究方向和研究目标,具有承担国家或地区重点科研任务的能力,有切实可行的中长期研究规划。
2、有持续的研究项目和经费来源,有明确的依托单位。
3、学科领域原则上要有博士或硕士学位授权点,具有一定的研究优势,拥有一批内容相对集中的研究成果。
4、有学术造诣较深、学风正派、团结协作、富有开拓精神和组织领导能力的学术带头人,有知识结构、专业技术结构、年龄结构较为合理的研究团队。
5、具备一定的学术资料储备和实验研究设备条件,并制定有比较完整的管理制度。
6、原则上不重复设置相同或相近研究方向的科研机构,已设立了要进行有效整合或重组。
第六条 科研机构除符合第五条申报条件外,申报省级以上科研机构,还应符合相应的立项审批部门规定的具体要求和程序;申报联合设立的科研机构还应按共建双方的协议条款执行。
第七条 省级以上科研机构以正式批准文件为准,并按国家或省相关管理办法执行;联合设立或校级科研机构原则上每年 3月份受理 1次,由所依托学院、单位或研究团队向科研管理部门推荐并提交《福州大学科研机构申请表》,原则上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后,须组织专家审议通过后,报科研机构管委会审定批准(其中:联合设立的科研机构、校级研究中心(研究院)原则上须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审议)。
第三章 科研机构的运行与管理
第八条 科研机构实行主任(所长)负责制,不与行政级别挂钩,负责人原则上是正式事业编制的现职人员。原则上省级以上科研机构负责人由所依托学院、单位或研究团队提出建议人选,由科研机构管委会审定后按国家或省相关管理办法执行;联合设立或校级科研机构负责人由所依托学院、单位或研究团队提出建议人选、由科研机构管委会审定后正式发文聘任。
第九条 科研机构业务上接受学校科研管理部门的指导,建设运行依托相关学院、单位或研究团队进行,原则上其人事、设备、场地、财务等归口相关学院、单位或研究团队管理。科研机构要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通过项目带动人员的流动和有效整合,通过资源的有效利用和共享,形成并行运作、协同攻关的学科群体和开放式的基础平台。
第十条 科研机构一般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独立开展学术活动、承担科研项目、项目洽谈;科研机构所签订的任何协议或合同必须报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加盖学校有关公章或技术合同专用章;科研机构完成的科研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福州大学。
第十一条 科研机构组成人员由固定人员(包括:教师、实验、科研、教辅或行政编制的人员等)和流动人员组成。省级以上科研机构的固定人员按国家或省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校级研究所(室)的固定人员原则上不得少于5人< 理工类>或3人< 社科类>、联合设立科研机构或校级研究中心(研究院)的固定人员原则上不得少于10人,固定成员不能相互交叉,不重复计算,但流动人员可根据科研任务的需要由机构负责人自行聘任。
第十二条 已批准成立的科研机构负责人若退休、调离学校或无法开展科研活动等,所依托学院、单位或研究团队应及时向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提出更换负责人或撤消机构等申请。已批准成立的科研机构原则上不宜更名。
第十三条 科研机构公章的使用和保管要制定严格的管理制度,做到使用合法和专人保管。对于违规行为要及时查处,公章遗失要及时报告挂失。
第十四条 学校的科研机构除省编办已批准配备的专职科研编制外(以批准文件为准),在学校核定的科研编制总量范围内,原则上将按需配备一定的专职科研编制,专职科研编制的人事管理按学校人事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1、国家级科研机构(即: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等。以下同)可按需申请配备不超过15名专职科研编制;
2、部级科研机构(即:(省部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室培育基地、(省部共建)教育部重点实验室、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等。以下同)可按需申请配备不超过10名专职科研编制;
3、省级科研机构中的省工程< 技术>研究中心、省< 高校>重点 < 开放>实验室等,可按需申请配备不超过6名专职科研编制;
4、省级科研机构中的省工程实验室、省行业技术开发基地、省部级文科基地等,可按需申请配备不超过4名专职科研编制;
5、联合设立科研机构或校级研究中心(研究院)可按需申请配备1名专职科研编制,校级研究所或研究室原则上不配备专职科研编制。
6、同一机构负责人或同一研究团队获批筹建多个不同级别的科研机构,按照获批的最高级别科研机构予以核定。
第十五条 学校鼓励科研机构的实验室场所和仪器设备要相对集中管理,原则上将按需配置一定面积的实验室场所,实验场所由依托学院会同学校资产管理部门共同协商解决。
1、国家级科研机构可按需申请面积;
2、部级科研机构可按需申请面积(指:建筑面积,以下同)累计为3000平方米(含);
3、省级科研机构可按需申请面积累计为1000平方米(含);
4、省部级文科基地可按需申请面积累计为200平方米(含);
5、联合设立或校级科研机构原则上均由各依托学院参照学校相关规定自行协商解决;
6、同一机构负责人或同一研究团队获批筹建多个不同级别的科研机构,按照获批的最高级别科研机构予以核定。
第十六条 学校鼓励科研机构提高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建立开放、流动的运行机制,努力构建本学科领域的公共研究平台。学校每年拨专款50万元设立“科研机构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基金”,由实验设备管理部门负责另行制定开放基金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科研机构实行校内资源(如:科研用房,水、电等能源费)有偿使用,由学校财务部门会同资产管理部门制定具体细则(见附件1)。学校对科研机构年度资源使用费,在核定标准内按不同比例予以拨付支持,超过核定标准的费用从已返还的年度资源使用费中直接扣除。年度资源使用费的开支范围由学校财务部门会同科研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1、国家级科研机构按100%年度资源使用费拨付;
2、部级科研机构按95%年度资源使用费拨付;
3、省级科研机构中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 高校>重点< 开放>实验室等按90%年度资源使用费拨付;
4、省级科研机构中省工程实验室、省行业技术开发基地等按85% 年度资源使用费拨付;
5、联合设立或校级科研机构按80%年度资源使用费拨付;
6、各级社科类研究机构一律按95%年度资源使用费拨付;
7、同一机构负责人或同一研究团队获批筹建多个不同级别的科研机构,按照获批的最高级别科研机构予以核定。
第四章 科研机构的评估与奖惩
第十八条 学校每三年对科研机构进行一次考核与评估,科研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评估小组严格按《福州大学科研机构评估体系》(见附件二)进行考核与评估。考核结果实行等级制,即:分为A、B、C、D四级(其中:A级≥90分、90分>B级≥75分、75分>C级≥60分、D级<60分),考评结果报科研机构管委会审议后,将作为实行奖惩机制的重要依据之一。同一机构负责人或同一研究团队获不同类别的科研机构不重复评估。
第十九条 省级以上科研机构根据考评结果,奖惩如下:
1、A级或 B级科研机构按原核定的数量配置专职科研编制;
2、C级科研机构按原核定的数量减半配置专职科研编制;
3、D级科研机构中理工类将撤消所配置的专职科研编制、年度资源有偿使用费降为按50% 予以拨付;文科类科研机构予以撤销。
第二十条 联合设立或校级科研机构根据考评结果,奖惩如下:
1、A级或 B级科研机构将重点建设,分别按照省级以上科研机构的申报基本条件,制定建设计划和发展规划,学校给予重点支持,积极创造条件,使之尽快升级为省级、部级或国家级科研机构;有配置专职科研编制的按原核定的数量继续配置。
2、C级科研机构,年度资源有偿使用费理工类降为50%、文科类降为80%予以拨付,有配置专职科研编制的予以取消;
3、D级科研机构中理工类资源有偿使用费降为按30%予以拨付,有配置专职科研编制的予以取消,连续二次评估都为D级的科研机构予以撤消;文科类科研机构予以撤销。对于撤消的校级科研机构经分管校领导审核、科研机构管委会审定后即予撤消或转为院级科研机构。
第二十一条 批准立项并通过可研报告或初步设计论证的国家级或部级科研机构、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高校)重点(开放)实验室、省部级文科基地等,原则上学校在科研机构2年建设期间,理工类每年提供不低于50万元的运行经费、文科类每年提供不低于10万元的运行经费,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撑、后勤保障和国内外合作与交流的条件。同一机构负责人或同一研究团队获不同类别的科研机构不重复资助。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经校务会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原《福州大学科研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福大科〔2002〕69号)、《福州大学校级(联合)研究中心建设与管理实施细则》(福大科〔2004〕35号)、《福州大学科研机构管理实施细则》(福大科〔2005〕 30号)予以废止。以往颁布与本实施细则不符的规章制度,均以此为准。
本实施细则由校科研机构管委会负责解释。
附件:1、福州大学科研机构资源有偿使用实施细则
2、福州大学科研机构评估体系
附件1: 福州大学科研机构资源有偿使用实施细则
收费标准
科研用房收费标准:每月每平方米 8元(按建筑面积);
水电费用:按实际发生额收取。
资源使用费拨付标准
每年度科研用房费用拨付参照标准:按科研管理部门确定的用房面积为计算基准确定额度;
每年度水电费用拨付参照标准:按前三年度实际发生额平均值为参照标准;
年度资源使用费总额=每年度科研用房费用+每年度水电费用
具体操作
资源使用费实行学校年度预算时一次性拨付,按月收取的办法,年度结余部分可并入科研机构公共费用或研发经费使用,不足部分从科研单位公共经费贴补;
科研机构允许根据不同阶段的需要,申请调整使用的科研用房面积,用房面积的变更在学校相应职能部门(资产后勤处、怡山(铜盘)管委会后勤管)办理,资产与后勤管理处负责汇总用水电费用的收取房面积变更,并测算费用,如未办理变更手续,按原核定面积收取科研用房费用;
每月25日,学校水电部门进行计量数据提取,严格按计量数据收费,相关科研机构须指定专人配合办理。
本实施细则由计财处、资产与理处、怡山(铜盘)管委会负责解释。
附件2:
福州大学科研机构评估体系
为了深化福州大学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和持续发展,提升内涵、增强活力,促进形成“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管理和运行机制,参照国家重点实验室、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的评估指标,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福州大学科研机构评估体系。
科研机构评估采取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指标体系,围绕着研究水平与贡献、团队建设与人才培养、开放交流与运行三个方面进行考评,将通过基层自评、科研管理部门审核、专家组评议、科研机构管委会审定等评估环节。
科研机构评估对象分为省级以上科研机构、联合设立或校级科研机构二大类。考核结果实行等级制,即:分为 A、B、 C、D四级,其中:A级≥90分、90分>B级≥75分、75分>C级≥60分、D级<60分。考评结果报科研机构管委会审议后,将作为实行奖惩机制的重要依据之一。
本评估体系由校科技处、社科处、科技开发部负责解释。
一、评估指标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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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指标 权重 二级指标 权重 评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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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水平与贡献 60% 总体定位和研究方向 5%
承担科研任务 20%
科研产出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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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队建设与人才培养 30% 队伍结构与团队建设 10%
机构负责人与学术带头人 10%
人才培养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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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 10% 学术交流 5%
运行管理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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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备注:考评的总分数仅作为实行等级制排序中的决策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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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关指标说明
总体定位与研究方向:指科研机构总体定位要准确,要有明确、稳定的研究方向和研究目标,重点要突出。
承担科研任务:指以我校作为主持单位、以科研机构固定人员作为项目负责人获资助的各类科技计划。每个科研机构择优提供的代表性科研项目不超过10项。
科研产出:指以我校作为第一完成单位、以科研机构固定人员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得的研究成果。每个科研机构择优提供的代表性研究成果不超过10项。
队伍结构与团队建设:指科研机构要具有一支高素质的固定人员队伍,包括优秀的学术带头人、高素质的研究骨干、高水平的技术人员及精干的管理人员;研究队伍的知识、年龄、职称、层次结构要合理;鼓励固定人员要在国际、国家级学术组织中担任重要职务;鼓励科研机构要引进和培养高水平拨尖人才。
机构负责人与学术带头人:指科研机构负责人应是本领域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能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在科研机构的建设和发展中起主导作用;学术带头人应为本领域有影响的学者,学术思想活跃,研究成果显著。
人才培养:指科研机构应是本学科领域高水平科研人才的培养基地,要培养出优秀的中青年人才和合理数量的博士生或硕士生。
学术交流:指科研机构应积极承办国际性、地区性、全国性学术会议;应邀请国内外知名学者来访、短期工作或派遣合理人次的固定人员参与国内外的学术交流。
运行管理:指科研机构要健全规章制度,要注重学风建设,日常管理要科学有序。
(备注:以上所有的数据或资料提供时间均指评估期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