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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大学纵向科研项目管理试行办法
发布时间: 2017年06月14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强化福州大学纵向科研项目管理的规范化和制度化,提高纵向科研项目管理的效率和效益,保证纵向科研项目管理的公开、公平和公正性,促进我校科技创新和科学发展,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纵向科研项目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能是:根据国家、地方科技方针政策,遵循“依靠专家、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推荐和申报各类纵向科研计划项目;督促、检查和协调各类纵向科研计划项目年度计划的实施、结题与验收。

    第三条  纵向科研项目主要是指由国家或地方财政拨款资助的科研项目(课题),资助部门包括: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科学技术部、国家教育部、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海洋局、国家司法部等国家各部委(局);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科学技术厅、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福建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福州市科技局等省市各厅(局)以及福州大学各类科研基金等。上述各类纵向科研项目,若资助管理部门有专门制定项目管理办法,则按相应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条  纵向科研项目的申报、实施和结题验收管理等工作由校科研管理部门和学院(单位)两级共同指导和督促,实行项目(课题)负责人负责制。

                                    第二章 项目申报管理

    第五条 校科研管理部门应及时查阅和跟踪资助管理部门的申报政策,定期或不定期以会议、纸质或电子文件(通知)的形式发布各类纵向科研项目申报事宜,会同各相关学院(单位)积极组织和协调项目申报工作,鼓励跨学科或跨单位的科技人员联合申报。

    第六条 学院(单位)应根据学校的统一部署,积极组织、推荐和协调本学院(单位)的科技人员申报各类纵向科研项目,并在人力、时间、仪器设备、实验场所等方面,为纵向科研项目的顺利开展积极创造条件。

    第七条  校科研管理部门协助各相关学院(单位)对各类纵向科研项目的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校科研管理部门负责按资助管理部门的通知要求统一办理相关申报事宜。

                                   第三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八条 纵向科研项目自批准下达起,根据项目(课题)的不同类别,校科研管理部门、依托学院(单位)和课题组均应安排专人负责独立建档,资料档案可包括:申请书或申请报告、可研报告、批准通知、合同书(计划任务书)、年度进展报告、研究试验的技术资料报告、实验设备的使用情况、调研或调查报告、合作协议、结题或验收资料等;此外,项目(课题)组还应保留实验原始记录或调查调研原始记录等。

    第九条  根据资助管理部门的要求,项目(课题)负责人应在规定时间签订合同书(计划任务书),经所依托学院(单位)、校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后,报资助管理部门审批。

    第十条  纵向科研项目实行项目(课题)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课题)负责人必须亲自主持研究工作并对研究任务的完成等方面负责;根据资助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于每年的规定时间内向校科研管理部门提交经学院(单位)审核后的年度执行情况表,汇报研究计划执行情况和下阶段工作安排。

    第十一条 校科研管理部门每年定期汇编年度福州大学科学技术研究项目表;配合资助管理部门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对重大(重点)纵向科研项目中期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协商解决。各依托学院(单位)应协助做好各类纵向科研项目的组织实施管理工作,原则上应提供项目(课题)合同书(计划任务书)中的支持条件,加强督促和检查项目计划执行情况。

    第十二条 若因客观原因需对原定计划作重要变更或更换项目负责人等,项目(课题)负责人均应及时提出申请报告,经所依托学院(单位)学术委员会审核,报校科研管理部门备案或审核后报资助管理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 对于不按项目(课题)合同书(计划任务书)执行或无故中止、不按有关规定按期报送有关报表的项目(课题)负责人,校科研管理部门会同依托学院(单位)有权提出中止该项目(课题)并报资助管理部门审批;同时,三年内取消该项目(课题)负责人申报各类纵向科研项目的资格。

    第十四条 纵向科研项目研究成果应及时做好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同时,研究成果(包括论文、专著等)均应严格实行标注,即标注“******资助项目(××××××)”,其中:******指资助计划名称,××××××指资助项目编号。

                                 第四章  项目结题与验收管理

    第十五条 校科研管理部门会同依托学院(单位)应及时督促纵向科研项目按期完成研究工作;若因客观原因需延期结题,项目(课题)负责人应及时提出申请报告,经所依托学院(单位)学术委员会审核,报校科研管理部门备案或审核后报资助管理部门审批。

    第十六条  根据资助管理部门的结题或验收大纲要求,项目(课题)负责人须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相应资料;依托学院(单位)学术委员会和校科研管理部门按照项目(课题)合同书(计划任务书)的要求进行审核;校科研管理部门负责将审核后的项目向资助管理部门提出结题与验收申请。

第十七条 对于须组织会议验收的纵向科研项目,根据资助管理部门验收大纲的要求,校科研管理部门应积极配合资助管理部门(或资助管理部门所委托单位)组织专家组召开验收会议,形成验收意见并报资助管理部门审批;重大(重点)项目及已通过会议验收的纵向科研项目,校科研管理部门应安排专人负责将项目(课题)资料归入学校档案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以前制定的《福州大学科研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福大科字[2002]69号)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校科研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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