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保护和管理学校知识产权,鼓励教职员工发明创造与智力创作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学校的创新优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包括:
(一)专利,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二)专有技术,例如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配方、动植物和微生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
(三)著作权及其邻接权,例如论文、论著等文字作品,音乐、舞蹈等艺术作品,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
(四)学校的校名、校标和其它标志,以及相应的商标等。
(五)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依法按合同约定由学校享有或持有的其它知识产权。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执行学校任务”所完成的知识产权,是指在执行科研计划课题或横向课题以及自选课题且与本职工作有关的任务,在执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中完成的,以及离退休、停薪留职、辞职、调离及被辞退等各类人员在离校后一年内完成的,与其在学校承担的本职工作或任务有关的知识产权。本办法所称的“利用学校资源”,是指利用学校的物质技术条件、名义及其形成的影响力等各类有形和无形资源。
第四条 教职员工执行学校任务,或利用学校资源所完成的知识产权均属职务知识产权。在对外合作、交流或成果转化等过程中,凡涉及学校知识产权的相关事宜必须经过学校批准和办理,具体由知识产权保护管理部门负责执行。
第二章 知识产权归属
第五条 学校的名称、商标和其它标志,包括“福州大学”、“FUZHOU UNIVERSITY”、“福大”、“FUDA”以及学校的校徽图案,均归学校所有。
第六条 教职员工执行学校任务,或利用学校资源所完成的专利和专有技术为职务专利或职务专有技术。职务专利申请权属于学校,申请被批准后,学校为专利权人;职务专有技术的所有权由学校享有。
第七条 由学校主持,代表学校意志创作,并由学校承担责任的作品为单位作品,学校为该作品的作者,并享有著作权。
第八条 教职员工为执行学校任务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学校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学校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学校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学校享有:
(一)利用学校资源创作,并由学校承担责任的论文、论著等文字作品,音乐、舞蹈等艺术作品,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职务作品。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学校享有的职务作品。
第九条 职务专利、职务专有技术及职务作品的完成人依法享有在有关技术文件、证书和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第三章 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十条 学校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为校科技处、社科处和科技开发部。学校设立专利管理办公室,负责学校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管理;科技开发部负责学校知识产权成果转化推广工作。学校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宣传普及知识产权基本知识,接受各单位及教职员工关于知识产权法律和事务的咨询,制订并完善学校知识产权工作规划以及相关制度。
(二)负责办理并管理学校知识产权的申请、维护、备案等事宜。
(三)负责组织学校知识产权形成成果的推广与宣传。
(四)负责组织学校知识产权的价值评估、保护管理、实施转化等工作。
(五)负责办理各类专利资助及奖励资金的申请。
(六)负责协调处理知识产权的维权事宜。
第四章 知识产权保护和使用
第十一条 学校知识产权的申请、使用和转化等工作由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审批。非职务专利、专有技术和著作权等,必须事先报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 学校派出人员,包括访问学者、进修人员、公派留学生等派出国或派往国内其他单位的人员,应遵守学校知识产权的相关规定。上述人员在国外或外单位完成的知识产权,除与接收单位另有协议外,归学校所有。
第十三条 来学校学习、进修或合作研究的访问学者、进修人员、兼职教师等,应遵守学校知识产权的相关规定。上述人员执行学校任务,以及利用学校资源完成的知识产权,除另有协议外,归学校所有。
第十四条 学校的离休、退休、停薪留职、调离以及被辞退的人员,在离开学校一年内完成的与学校的本职工作或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或技术成果,由学校享有或持有。
第十五条 以学校名义对外签订的各类合同,凡涉及学校的知识产权都应对其归属及转化收益分配予以明确约定,且必须报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部门审批。
第十六条 涉及国防或其他需要保密的知识产权,根据承担项目的要求,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国防专利条例》等规定进行申请、维护和使用。
第五章 扶持、奖励和惩处
第十七条 学校设立专利基金用于资助职务知识产权的代理费、申请费、实审费、年费、软件著作权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申请费等。
第十八条 对我校教职员工取得的职务知识产权,学校将予以奖励,具体依据《福州大学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福大人[2013]46号)中的《福州大学科研工作量计算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将根据具体情况,责令当事人改正、退还非法所得,取消其获得的优惠待遇或奖励,并对其给予批评或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一)剽窃、窃取、篡改、非法占有、假冒或以其他方式侵犯学校知识产权及其资料和数据。
(二)在教学、科研、创作以及成果的申报、评审、鉴定、转化活动中,采取欺骗手段,获得优惠待遇或奖励。
(三)泄露、擅自转让或以任何形式变相转让,擅自实施或与他方合作实施,私自与他方交易侵犯学校知识产权。
(四)私自在外设立公司或私自承接的各类项目中侵犯学校知识产权。
(五)对造成学校相关知识产权纠纷负有一定责任。
(六)其他侵犯学校知识产权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校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自颁发之日起施行。原《福州大学专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福州大学专利管理条例》和《福州大学保护知识产权的规定》(试行)同时废止。